带薪休假,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
“带薪年休假”是广大干部职工关注的一个话题。早在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自劳动法公布至今,国务院一直没有制定出台具体办法。有关专家表示,由于相关规定操作性不强,加之缺乏刚性约束,使得带薪年休假被公众批评为“一项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权利”。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今年11月16号,在此之前,社会各界可将提出的相关意见提交国务院法制办。
带薪年休假”早就是公众关注的一个话题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自劳动法公布至今,国务院一直没有制定出台具体办法。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76条也明确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虽然休假制度不断被强调,但是很多人还是对自己应该修什么假?何时休假心里很含糊。有关专家表示,由于相关规定操作性不强,加之缺乏刚性约束,使得带薪年休假被公众批评为“一项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权利”。那么这次公布的带新年休假制度一旦被最终确定,会对中国的休假制度产生什么影响?
职工带薪年休假有什么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劳动部1995年8月11日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实行新工时制度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制度仍然实行。在国务院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企业可以按照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安排职工休假。新规定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专家解读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所长彭光华
{1}递增天数是否过少
草案原文:“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疑问:不少市民认为年假递增的天数过少。“工作20年只能休息15天,太短了。”一些市民则对“十年一档”提出质疑,“工作9年和工作1年都是一样的,做10年和做19年是一样的,这样的跨度是不是太大了?”
释疑:彭光华说,一般而言,带薪休假的天数和工作时间长短成正比递增。据他所知,国外通常的做法是基数为5天,工作每增加一年增加一天休假。“我认识的国外朋友中,带薪休假最长的是45天。”
{2}工龄到底应该怎么算
草案原文:第二条规定:“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而第三条则又提出:“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
疑问:“连续工作”和“累计工作”让不少市民糊涂起来。“什么叫连续工作?以前在一个单位,通过劳动部门调入另一个单位,工龄是连续计算的,这算是连续工作吗?”一些人认为,现在工作流动性较大,这两个不同的说法如果不明确,职工可能会损失应有权益。
释疑:彭光华解释说,一般而言,工龄应该连续记载,只要是我国合法的用工形式,只要发生了工资关系,都算做工龄。“草案更多的是一个信号,具体的条文会在讨论中细化的。”
{3}为何冲抵寒暑假探亲假
草案原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期。”
疑问:有市民认为,探亲假是自己应该享受的,和年假相冲抵,不够人性化。而一些教师也认为,教师放寒暑假是客观因素决定的,“我倒是想上班,可放假了学生都不在,我不休也得休啊!”
释疑:彭光华说,他曾经在日本教书,日本的教师就没有寒暑假,而是采取假期轮休的方式。他认为这条规定保障大多数劳动者的权益。“我们很多假期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比如探亲假、婚假等,都作为一种单位的福利。但在国外,没有这些休假。”市民对这一点有疑虑,说明大多数人把“福利”和“权利”混淆了。“带薪休假是劳动者的一种权利,但长期以来没有得到保障。而探亲假、寒暑假等则是福利,更多地集中在国家企事业单位、教师等特殊群体。”
{4}按日工资补偿是否过低
草案原文:对于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假的,“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疑问:“日工资应该如何算啊?”一名销售人员问,“比如我,公司给的基本工资只有1500元,其他的都是按照业绩发,平均工资3千元。单位应该按基本工资补偿,还是按照实际工资补偿呢?”而更多市民认为,仅仅按照“日工资标准”赔付过低,根据新浪网的调查,94%的人希望赔付在两倍以上,7成人认为应该赔付三倍。
释疑:彭光华解释,对“日工资”的解释草案没有明确。按照一般条例解释,工资应该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至于赔付过低的问题,国际通行的做法就是1倍。“大家可能混淆了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和带薪休假工资。”
专家解读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劳动法专家、上海市总工会法律部谈育明进行解读。
休假“薪”情如何算?
虽然仅仅是草案征求意见稿,但多数被采访者除了盼望带薪年休假尽快出台外,最关心的就是休假期间的待遇了。一位网友说,自己工作的岗位基本工资很低,1个月的收入全靠奖金、销售收入来维持,如果按基本工资计算休假期间的薪金,他只有放弃年休假。
【专家解读】按照征求意见稿条款的规定,带薪年休假的“薪”应该解释为与上班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也就是说,员工上班拿多少钱,享受哪些福利待遇,带薪年休假时也就应该享受那些工资福利待遇。
工龄正好满1年怎么办?
在获知工作满1年的员工有可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后,很多年轻白领为此欢欣鼓舞,但很多只签订了1年期合同的员工在细读条款后转喜为忧,他们担心,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只签订1年合同的员工很可能与带薪年休假失之交臂。
一位刚毕业的大学生对记者说,征求意见稿规定,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就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正好满1年的算不算?如果算,签1年合同的员工到期走人,就根本享受不到这一待遇。“正好1年的算不算,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专家解读】一般来说,法律意义上的1年以上应该包括正好满1年,但如果包括正好满1年,签订1年合同的员工就无法享受到这一待遇。目前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还只是草案征求意见稿,还需要修改完善,相信正式出台的规定会有明确的说法。
已有的休假会不会减少?
“我在单位目前的带薪年休假是10天,如果按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我只有5天的带薪年休假,白白损失了5天。”一些已经实行带薪年休假的员工对条款规定的内容颇有疑虑,不少享受较高福利待遇的白领、事业单位员工认为,带薪年休假一旦实施,他们的待遇很可能下降。
“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这样的规定标准过低、时间过长,建议将该休假时间段分为满1年不满5年,满5年不满10年两个休假时间段,并适当增加后一段的休假时间。”
【专家解读】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休假时间是法定休假时间,可以多算但不可以少算。单位可以根据各自的效益、条件、以往年休假的天数等情况,采用单位与工会集体协商的办法,适当增加年休假天数。
单位不执行谁来监管?
“单位连加班工资都发不出,还会执行带薪年休假?”“休假是好事,落实是关键。不给带薪年休假,谁来监管?”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很多低收入员工担心带薪年休假对于他们来说可能是望梅止渴,很多员工在网上发泄不满。一位收入仅略高于最低工资的员工叹息说,对于他来说,带薪年休假很可能可望而不可及。
【专家解读】征求意见稿规定,单位不执行,有处理解决机制,即单位不执行带薪年休假,除了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按照该员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如果单位既不给休假又不给补偿,公务员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反映,事业单位可申请人事仲裁,企业员工等可申请劳动仲裁。
此次《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后一旦确立出台,对劳动者的直接意义?
以后所有劳动者平等享受带薪休假的权利。
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休息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
第四条 职工休年休假,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第五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又不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其他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国务院人事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七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法制办就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公开征求意见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为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休息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关于年休假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三)关于年休假与寒暑假、探亲假的关系。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
(四)关于未休年休假的补偿。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二、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建议稿)》全文,请到“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查找,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07年11月16日前登录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就《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
(二)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修改意见也可以于2007年11月16日前,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者直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收集本地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于2007年11月16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四)有关机关的意见,请以书面形式于2007年11月16日前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邮政编码:100017
电子邮件:zgdx@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法定节假日调整,2007年11月9日公布的节假日新规定
2007年11月6日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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